办事指南目录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无
三、申请条件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四、申请材料
1.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诊断疾病证明书
2.患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取药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与决定→窗口制证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当即办理。
七、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癌症患者麻醉药品专用卡》。
九、年检要求
不需年检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字体用宋体或仿宋。
一、事项类型
行政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第五章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三、申请条件
遗失、被盗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
四、申请材料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原签发机构公章)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及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市级以上行政日报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与决定→窗口制证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
九、年检要求
不需年检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字体用宋体或仿宋。
护士延续注册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三、申请条件
1.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3.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四、申请材料
1.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表;
2. 护士资格证书;
3. 身份证复印件;
4.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6.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健康体检证明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与决定→窗口制证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当即办理。
七、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护士延续注册记录》。
九、年检要求
1.不需年检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字体用宋体或仿宋。
护士执业地点变更注册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至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请条件
1.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3.未受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满两年的;
4.执业有效期内需变更执业地点的。
四、申请材料
1. 护士执业变更注册申请表;
2. 护士资格证书;
3. 身份证复印件;
4.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拟聘用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与决定→窗口制证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当即办理。
七、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护士执业变更记录》。
九、年检要求
1.不需年检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字体用宋体或仿宋。
护士执业注册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四、申请材料
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
2. 护士资格证书或护士考试合核证明;
3. 身份证
4.毕业证
5.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6.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健康体检证明
8.近期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照片2张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与决定→窗口制证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当即办理。
七、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九、年检要求
1.有效期五年,不需年检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字体用宋体或仿宋。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1.符合盘县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申请材料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申请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 2名以上妇产科医师、护士的资格证、执业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预防接种证复印件
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可行性报告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证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特殊环节(现场踏勘)→审查与决定→窗口制证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有效期三年,不需年检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字体用宋体或仿宋。
一、事项类型
行政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第五章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包括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三、申请条件
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包括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
四、申请材料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2.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1)出生医学记录表:要求由村卫生员填写并签名,同时在接生单位处加盖村委会公章。(2)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要求加盖村委会或单位公章,或亲子鉴定证明。
3.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4.婴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除新生儿母亲亲自办理外,其他人员办理的需提交婴儿母亲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准生证及当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家庭人口档案信息卡。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与决定→窗口制证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
九、年检要求
不需年检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字体用宋体或仿宋。
一、事项类型
非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省卫生厅《关于加强2009年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经过对其进行执业登记注册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准。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申请用血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技术水平、手术室条件、临床用血管理情况,对达到规定要求的发给《贵州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证》。
三、申请条件
1.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 医疗机构具备临床用血条件。
四、申请材料
1. 提供书面申请;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 2名以上检验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或检验知识培训合格证
4.检验室平面图及设备清单
5.储血室平面图及设备清单
6.现场查验报告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特殊环节(现场踏勘)→审查与决定→窗口制证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证》。
九、年检要求
1.有效期一年,不需年检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字体用宋体或仿宋。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三、申请条件
1. 符合盘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申请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
(四) 建筑设计平面图
(注:上述材料均交原件一式两份)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与决定→窗口制证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批复》。
九、年检要求
1.不需年检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字体用宋体或仿宋。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申请材料
1.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批复;
2.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3.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医疗机构办、验证现场审核表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特殊环节(现场踏勘)→审查与决定→窗口制证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2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1.需年检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字体用宋体或仿宋。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4、受吊销执业医师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四、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变更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
3.医师身份证
4.医师执业证书
5.拟聘用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区外到区内变更执业地点的还需提交近期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照片二张及原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与决定→窗口制证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当即办理。
七、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医师执业地点变更记录》。
九、年检要求
不需年检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字体用宋体或仿宋。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4、受吊销执业医师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四、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变更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
3.医师身份证
4.医师执业证书
5.拟聘用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与决定→窗口制证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医师执业范围变更记录》。
九、年检要求
不需年检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字体用宋体或仿宋。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4、受吊销执业医师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四、申请材料
1.《医师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
3.医师身份证
4.医师毕业证
5.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6.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健康体检证明
8.近期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照片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与决定→窗口制证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当即办理。
七、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九、年检要求
不需年检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字体用宋体或仿宋。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三、申请条件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四、申请材料
《医师注销执业注册申请表》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与决定→窗口制证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当即办理。
七、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
九、年检要求
不需年检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字体用宋体或仿宋。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三、申请条件
1.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四、申请材料
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 年度工作总结;
4.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
5.医疗机构办、验证现场审核表。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特殊环节(现场踏勘)→审查与决定→窗口制证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医疗机构校验记录》。
九、年检要求
每年一次校验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字体用宋体或仿宋。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条件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申请材料
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表
五、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与决定→窗口制证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收回原护士执业证书
九、年检要求
不需年检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字体用宋体或仿宋。
主办:中共盘州市委员会 盘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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