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县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我县的招商引资工作,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县内外自然人、法人及社会团体或组织。
第三条 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中介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盘县产业结构调整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煤炭采掘、洗选、焦化、火力发电及房地产开发、矸石砖厂、泥煤烘干、采石场等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
第六条 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由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县内外自然人、法人及社会团体或组织实行以下奖励办法:
(一)新引进项目投资(均指固定资产投资,下同)5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2万元;
(二)新引进项目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1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投资额超出1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2万元;
(三)新引进项目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自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1亿元的奖励基数为20万元,投资额超出1亿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投资额的2‰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对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中介机构奖励办法:
(一)新引进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奖励5万元;
(二)新引进项目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奖励10万元
(三)新引进项目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奖励20万元;
(四)新引进项目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基数为20万元,投资额超出1亿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投资额的2‰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奖励,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团体、单位及个人除给予以上奖励外,由县委、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
第十一条 所获奖金,是指应税金额,有关税收由获奖主体按国家有关税收标准缴纳。
第六章 获奖程序
第十二条 凡享受鼓励政策的个人和团体,达到奖励条件的,需写出书面申请,提供所引资的相关文件资料,交县招商引资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原制定的招商引资奖励有关措施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盘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县招商网(www.zgsxz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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