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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租公示

作者:cwy123456 来源:盘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07 08:47:14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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