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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盘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6 15:48:58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 中 大
索引号 | 00946540-2/2018-00136 | 发文日期 | 2017-09-14 | 公开日期 | 2017-09-2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长期 | |
发布机构 | 盘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
盘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盘环责改字〔2017〕46号
盘州市珠东磊鑫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68840730XH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竹海镇钟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学明
我局于2017年9月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于2015年11月开始动工建设,2016年7月建设完成,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盘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及《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改正之前不得擅自恢复使用。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盘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盘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