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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盘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24 09:40:58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 中 大
索引号 | 发文日期 | 2016-11-10 | 公开日期 | 2016-11-10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长期 | |
发布机构 | 365bet足球直播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黔民发(2010)51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黔民发(2010)51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作为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我省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医疗救助对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要求,对抑制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实施时间不长,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医疗救助制度的积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些地方医疗救助制度方案设计不科学,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衔接不够,操作程序繁琐,救助不够及时;一些地方本级财政投入不足或没有投入,救助基金规模小,救助范围过窄、救助标准过低;一些地方困难群众得不到有效的医疗救助与救助基金使用效率不高、结余过大的矛盾突出。省政府、国家有关部委高度重视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工作。省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工作报告》和民发(2009)8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强化政府责任,健全完善救助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财力相适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医疗救助程序;坚持重点突出、分类施救、便民利民的原则,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的作用;坚持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拓宽救助渠道、提高救助效果。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底线。用两年的时间,在全省基本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快捷便民”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格局,建立起“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资金落实、效率高、可持续”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规范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对象。
(三)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四)城乡低保对象。
(五)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
(六)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八)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四、规范救助方式及标准
各地要切实掌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并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做好医疗救助资金测算,科学制定医疗救助标准。
(一)资助参保参合。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五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三类对象个人缴纳参保参合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四、五类对象个人缴纳参保参合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资助,具体资助金额由县(市、区、特区)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情况确定。
(二)门诊医疗救助。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三类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据实给予全额门诊医疗救助。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四、五类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不低于50%予以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
患有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特殊病种见附件),特殊病种调整由各地民政部门商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三)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住院救助比例不得低于年救助封顶线内个人自付部分的40%,年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得低于1万元;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三类对象年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二类对象年救助封顶线内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对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再给予一定额度的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鼓励救助对象积极参保参合,医疗救助对本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不予救助。
各地医疗救助标准制定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四、规范救助程序
各地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相互衔接、通力合作,全面推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的“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确保困难群众“随来随治、随走随结”。
(一)建立“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各地要积极整合资源,构建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监管统一的“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的“一体化”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的信息共享。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定点范围。
(二)实行一个服务窗口即时结算。各地要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切实做到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在一个服务窗口即时同步结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已经确认的,可凭身份证和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只需支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和落实优抚医疗补助、医疗救助政策后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民政部门可预付部分救助资金给医疗救助定点服务单位,双方定期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身份尚未确认的其他困难群众或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医院就医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核、审批救助程序,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及时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各地在简化医疗救助操作程序的同时,要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操作程序,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基金的管理
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将城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各级可适当安排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医疗救助,并通过鼓励慈善机构、社会、个人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要确保医疗救助基金运行使用的安全、平稳,尽力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年末结余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全年救助基金的15%,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对于结余资金过多的,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将视情况减拨其补助资金。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要严肃医疗救助纪律,对于挤占、挪用、贪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健康开展。
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好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救助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及时报销医疗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及时报销医疗费用,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各市州地要选择1个县(市、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示范县(市、区),就科学合理确定救助对象、“一体化”管理服务、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等工作进行积极探索,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0年国家卫生部认定的十七种特殊病种: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肺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